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幸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幸珠因施用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幸珠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3.18│99.04.16│99.06.20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案號│屏東地檢署99年度│屏東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偵字第1237號│毒偵字第1354號│毒偵字第4034號│├────┬────┼────────┼────────┼────────┤││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460│99年度簡字第1537│100年度中簡字第││││號│號│9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7.27│99.07.29│100.04.13│├────┼────┼────────┼────────┼────────┤││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1460│99年度簡字第1537│100年度中簡字第││││號│號│944號││├────┼────────┼────────┼────────┤││判決│99.08.17│99.08.24│100.06.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屏東地檢署99年度│屏東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備註│執字第3694號(編│執字第3694號(編│度執字第7678號│││號1至2定刑有期徒│號1至2定刑有期徒││││刑6月)│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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