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昇亨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8,990元│98年7月10日│0000000││││公司 張慧能 │業銀行興鳳│1││││││││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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