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級毒品│毒品│毒品│毒品│級毒品│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月│7月│月│月│月│7月│月│7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0│98年9月│98年8月13│98年8月13│98年6月2│98年6月│98年10月25│98年10月│││日│10日│日│日為警採尿│日│2日│日│25日││││││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同左│桃園地檢98│同左│桃園地檢98│同左│桃園地檢99│同左││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第4657號││第4111號││第5157號││第2094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審訴│同左│99年度審訴│同左│99年度審訴│同左││││字第2871號││字第2870號││字第170號││字第1174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11│同左│98年12月18│同左│99年2月26│同左│99年7月30│同左│││日期│日││日││日││日││├───┼──┼─────┼────┼─────┼─────┼─────┼────┼─────┼────┤││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審訴│同左│99年度審訴│同左│99年度審訴│同左││判決││字第2871號││字第2870號││字第170號││字第1174號│││├──┼─────┼────┼─────┼─────┼─────┼────┼─────┼────┤││日期│98年12月11│同左│98年12月18│同左│99年2月26│同左│99年7月30│同左││││日││日││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條第1項│第10條│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第10條│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備考│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