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611元,業據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裁判費收據附卷為證,經核屬實,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