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0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鼎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鼎產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前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075元,應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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