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即 王照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