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