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秩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易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95年4月10日以95年度雄秩字第16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95年度雄秩字第169號裁定裁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1,800元,並於民國95年5月2日確定,經移
送機關於95年6月5日送達執行通知書後,被處罰人已逾10
日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
規定,以95年7月20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950011475號易以
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
書各1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於95年7月28日送交本院,且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被處罰人未繳納之罰鍰1,800元,以900
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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