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點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吳柏慶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點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吳柏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