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6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乙○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