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嘉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嘉中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嘉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出獄,又犯下本件多達10次之犯行,乃於102年3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2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