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靜怡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789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簡字第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網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郭靜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00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