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价民
翁聖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第1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价民、翁聖明互相告訴對方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价民、翁聖明於本院102年3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願撤回對翁聖明、黃价民之傷害告訴,各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