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高秀枝 被告 張凱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孟芬 被告 蔡政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七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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