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建利 代理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58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O二年度小上字第五八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關案件免於浪費訴訟資源,得以共通使用,便於法官證據調查,釐清案情事實,聲請交付二審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58號事件之當事人,依前揭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逸誠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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