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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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90號抗告人即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寶猜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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