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行執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行執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行執字第19號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債務人 陳好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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