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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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琮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之㈢第三行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之㈢第三行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應係「第二級毒品」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彥君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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