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營利事業統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