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健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謝良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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