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邱紹恩 即金山精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