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
所再審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4年度婚字第10號於95年7月31日駁回續行訴訟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送達再審聲請人後,再審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於96年3月26日以96年度救字第3號駁回聲請,再審聲請人已於96年4月收受,然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再審聲請人之呈文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再審聲請人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則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