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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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8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