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順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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