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豐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5月
21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800309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1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鄉○○村○○街○○號1樓欣霖生化藥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間、地點,藉故向 張栩蘭
前夫 吳俊毅 催討債務為由,以撒冥紙及拉白布條等行
為滋擾抗議,致欣霖生化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法
正常營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及員警 洪啟洲 之職務報告。
(二)在場人張栩蘭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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