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6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5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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