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385號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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