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0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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