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5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8年6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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