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而該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