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95號

聲請人

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石櫂銜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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