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88號

原告 莊鎮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依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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