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至2樓及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鳴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3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