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 陳再發 (兼 陳萬枝 之承受訴訟人)
陳義南 (兼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陳泉(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珠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吉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清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川 陳金定 陳四川 陳玉梅 陳氷釵 魏阿義 魏阿郎 魏國安 即 魏財 被上訴人 陳皙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127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