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陳明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明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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