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67號上訴人即被告熊杰瑞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瑜 因100年度婚字第86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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