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武世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武世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肆點陸貳玖捌公克),沒收之」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武世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肆點陸貳玖捌公克),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