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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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雯軍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緩字第21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服飾壹佰伍拾捌件、電腦主機壹台、進出貨資料壹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雯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460、21160、2179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24日確定,101年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服飾158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電腦主機1台及進出貨資料1袋,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詳98年大型保管字第144號、101年保管字第1247號扣押物品清單),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98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44號、101年度保管字第124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乙份,認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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