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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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 陳再發 (兼 陳萬枝 之承受訴訟人)
陳義南 (兼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叁泉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珠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吉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清 (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川 陳金定 陳四川 陳玉梅 陳氷釵 魏阿義 魏阿郎 魏國安魏財 被上訴人 陳皙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9,640元(8,800×﹝97.07+116.57+102.31+15
5.60﹞=4,149,6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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