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輝 送達代收人 郭宏祥 相對人富力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乙○○住相對人甲○○住
丙○○住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確定。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九百零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三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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