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 律師被告癸○○住台南
寅○○住台南巳○○○住台丁○○住台南丙○○住台南乙○○住台南卯○○○住台丑○○住台南子○○住台南壬○○住台南辛○○住台南兼右十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南被告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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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設臺法定代理人辰○○原住臺
應受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