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9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告於酒後亂性
,因細故即於深夜與家人爭吵,甚而而持刀比劃、作勢,始
致生此不幸,惟犯後尚知悔悟,被害人其餘家屬亦表不予追
究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示警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