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8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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