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867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
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起每月新台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