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
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