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二樓右上訴人與乙○○因93年訴字第37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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