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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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甲○○
四號一樓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4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EX0000000-0││1│21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FX0000000-0││1│25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