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日日強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欣殿小吃店 唐保國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93年6月15日│11,120元│AQ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