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3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心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濬紳 (原名 洪明德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關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四、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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