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上訴人 洪秉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世元 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3,200元,尚欠新臺幣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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